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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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三七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調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柒仟零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