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正樂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041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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