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家訴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9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家訴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9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