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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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勁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林左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何貴清 (斗南分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行109年7月27日45,000元D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