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林雄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林雄信前於94年8月1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27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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