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