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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