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程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黃春生 向其借款新臺幣294,873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未清償,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等為由,向本院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依法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又查依原告所提之兩造及黃春生間所簽立之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記載,就本約定書涉訟者當事人同意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已就本
件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涉訟時約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
轄法院,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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