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蓮香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22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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