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黃仁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
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7元,應繳再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規
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