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憶助
相 對 人 高銀晚
上列聲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若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
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4年度店簡字第155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2854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訴訟業因無理
由而經本院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方蟾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