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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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61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羅宏昌 、 羅振昌 、 羅玉嬌 、 羅玉枝 、 羅玉雲 、 吳戊妹 、 羅清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宏昌、羅振昌、羅玉嬌、羅玉枝、羅玉雲、吳戊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貳仟玖佰
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