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仁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林鉦能
羅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府授法訴字第10302441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