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陳文武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屏東縣○○○段00地號等13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32,
76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01,240元【計算式:420元/㎡×(1290+1086+912+3210+1343+1765+727+2114+902+364+1484+926+1421)+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 林宋招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珍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