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乙○○
樓之3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調解裁判費為新臺幣5,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