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調偵字第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偶罹刑章,過失情節非
輕,犯罪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惟民事部分因與被害人家
屬賠償金額爭執不下,訖未能達成和解,致未履行賠償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示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王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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