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55號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丙○○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4月8日起至民國123年4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3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8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4月1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347,01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6月17日合併案外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5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62│建│113.99│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3│防│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空│││積│││││││材料及││││避│││││││號│││││││難│││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室│樓│計│位││├──┼─┼──────┼────┼────┼─┼─┼─┼─┼─┼─┼─┼───┤│001│28│臺南市北區文│臺南市北│3層樓房│54│68│68│32│14│23│平│全部│││2│賢路1122巷○○○區○○段│鋼筋混凝│.0│.9│.9│.5│.8│9.│方│││││號│562地號│土造│7│5│5│0│8│3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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