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華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完整名稱為上豐實業有限公司,原聲請狀誤載為上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且漏未記載法定代理人,應予補正。
二、相對人為系爭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之依據。
三、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按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
  ,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區
  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
  為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而公告地價,係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定價,
  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之地價區段為基礎,並
  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者,以作為規定
  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人申報地價之參考,故以土
  地之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較以土地之公告地價
  核定者,更接近客觀交易價額之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抗字第568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廠
  房佔用聲請人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約4.5坪,相對人應予拆除並返還土地等語,核屬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徵收聲
  請費,而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所佔用之面積,以每坪3.3057
  9平方公尺換算,相當於14.876055平方公尺(計算式:4.
  5×3.30579=14.876055),又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81,500元,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1,212,398
  元(計算式:14.876055×81500=0000000,元以下四捨
  五入),依前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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