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傅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章維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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