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杰廖璋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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