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蔡文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杰 、 廖璋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