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93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尚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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