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25號原告裕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1月1日將坐落台中市○○區○○段248、25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租被告,租賃期間自91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被告承租後以原告為起造人名義,在系爭土地上申請建造2棟2層樓房屋,用以經營電子遊藝場,租賃期間屆滿後,依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被告應將土地回復原狀,以空地返還原告,故兩造於96年9月1日簽訂契約書約定:「若乙方(即被告)無法於96年10月15日前完成拆除執照之申請及核發,並拆除房屋完成及點交,甲方(即原告)得以自行申請拆除執照並委託甲方之營造商進行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拆除期間的房租仍由乙方負擔」。未料拆除程序被告僅進行一半即置之不理,並未依約辦理「建物拆除廢棄物清除證明」、「領取建物拆除完工證明」、「辦理台中市政府都發處建管科土地、建物套繪塗銷」、「拆除執照及完工證明的取得、解除法定空地套繪」等工作,經原告催請被告迅速辦理,皆置若罔聞,原告乃委託訴外人尊義營造有限公司完成本件拆除程序,支付費用70萬元。為此,依上開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租賃契
約書、台中市政府工務局91中工建建字第0078號建造執照、契約書、工程委任契約書、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於96年9月1日所訂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已支出之拆除費用7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8,100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500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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