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盧聰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