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
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