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閔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5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4月
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