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605號、第18515號、第1861
5號、第20334號、第20335號、第20433號、第27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期約、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同法第270條、第268條之包庇賭博罪、同法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就所涉犯期約、收受賄賂罪部分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同案被告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11月16日起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7年4月7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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