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2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羅美淇 原名 羅素桂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2月29日96年度破字第125號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