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兆鎮 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彭若晴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兆鎮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翁兆鎮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1日訊問後,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2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翁兆鎮雖否認貪污犯行,惟有通聯紀錄、證人等指訴供參,其貪污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有事實足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明珠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