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被告即上訴人 周立身 原告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