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陳全雄 被告江政通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玖仟參佰玖拾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