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10號聲請人 林俊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百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010號聲請人 林俊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百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