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賠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賠字第3號聲請人 胡澤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1、2行內關於「民國95年1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5年1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含冤獄賠償事件)自應準用之。
二、本件原決定書理由欄一第1、2行內關於「民國95年1月27日」之記載,顯係「95年11月27日」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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