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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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 洪改悶 以上原告與被告宅電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