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25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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