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鄔鎧玉
被   告  楊東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設籍新北市蘆洲區境內,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
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