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被   告  耀慶 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雄 已於民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
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耀慶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孝雄已於
起訴前之民國(下同)100年4月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難謂有合
法代理,經本院於100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補正上開欠缺,
原告雖於100年6月20日具狀聲請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為股東
黃品峯 ,然黃品峯僅為被告公司之股東,未經改選前非當然
成為法定代理人,此與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惟未呈報清算人,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不同,揆諸前開
說明,原告上開更正與法未合,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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