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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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
上 訴 人  劉旭家
送達代收人  林盛煌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補償審議
委員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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