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李世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祐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怡昱有限公司洪裕翔京城銀行北港分行112年1月31日56,495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