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700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江金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同法第170條、第12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佳龍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即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22號判決在案,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萬來 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並調閱上開訴訟卷宗審查,楊萬來於判決前之民國111年12月14日即已死亡,則上開事件之訴訟程序即應當然停止,且難認判決對相對人已為合法送達,是足見上開判決並未確定,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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