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 黃新維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惟翔 即 冠伯 工程行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