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湯振盛 訴訟代理人 黃昭瑜 訴訟代理人 楊振聰 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秀雄
郭有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郭有傳新台幣3,632,477元;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郭秀雄3,604,613元,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3,632,477元、3,604,613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36,739元,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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