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張永昌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訴訟代理人 吳展育 律師被告 張瑞盛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區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民國112年7月3日前陳報被繼承人 張文益 於民國107年1月起至108年12月14日止之存款帳戶及交易明細。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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