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 律師
王乃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44,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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