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 練秀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庭萱 、 許嘉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