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債權人雲林縣崙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木河 債務人 顏維甫
廖雲 廖麗蟬
一、債務人顏維甫、廖雲、廖麗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年息5.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顏維甫、廖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800,000元,及自民國9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6.404%)加1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債務人顏維甫、廖雲、廖麗蟬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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