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日永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城 訴訟代理人 王銘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0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祿大食品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101年10月27日│15,000元│0000000│││ 周映明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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