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原告 黃冠國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 律師

被告 呂怡欣

黃旻莘

邱鳳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劉珊秀

法官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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