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535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PaulGemmillSimpsonIV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
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291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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