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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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紳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昕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8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