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張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於民國105年10月5日所簽訂之貸款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2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李俊昇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賴進淵,並據賴進淵於106年7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狀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1、40-3至40-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5年10月5日向伊借款3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2,340,000元及300,000元,各筆借款期間及適用利率則約定如附表所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所有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清償所欠本金,並依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尚應就所欠款項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4月7日起即不依約履行,迄今尚有本金3,296,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借據(以上均內含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表及網路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35頁),互核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本金餘額│借款期間│適用利率│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週年利率)│││├──┼──────┼──────┼──────────────┼──────┼──────────┼──────────────┤│1│750,000元│733,011元│105年10月7日至125年10月7日│2.5%│借款本金餘額自106年5│自10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計算│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2│2,340,000元│2,294,614元│105年10月7日至125年10月7日│2.5%│借款本金餘額自106年4│自10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計算│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3│300,000元│269,163元│105年10月12日至110年10月12日│5.6%│借款本金餘額自106年5│自10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計算│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合計│3,390,000元│3,296,788元│∕│├──┴──────┴──────┴───────────────────────────────────────────────┤│備註:││⒈關於編號1、2部分之適用利率,係依指標利率(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43%機動計算,合計為週年利率2.5%││⒉關於編號3部分之適用利率,係依指標利率(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4.56%機動計算,合計為週年利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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