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朝輝 代理人 張雯婷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事陳報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104年度及105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504,052元及1,299,078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惟聲請人並未詳述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4年
8月3日起至106年8月2日止)之每月所得為何,而由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除營利所得1,547元外,聲請人分別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領有競技所得15,000元,自山海休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勝保險公司)受領有薪資所得211,155元,自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以現公司受領有執行業務所得273,850元及其他所得500元,另自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受領有2,000元之其他所得。而由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分別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領有競技所得10,000元,自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受領有其他所得400,000元,自公勝保險公司受領有執行業務所得889,078元。是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自104年8月3日起至106年8月2日止之每月薪資或其他收入係由何公司所給予?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予聲請人?金額為何?每月係於何日發薪或給予執行業務所得?並應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公司為何?並請提出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何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㈡承前所述,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持續於信義房屋公司任職?
並應提出自104年8月起至補正時止任職於信義房屋公司之收入為何?及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㈢承前㈠及㈡,請說明自104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
請人除前開之薪資、執行業務、競技及其他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交通費及電話費,分別為5,000元及2,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及電話費數額何以高達5,000元及2,000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及電話費之數額為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電信費用帳單、電信費用明細等)㈤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
每月支出汽車保養1,000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汽車保養之數額為多少?該支出數額之計算方式(諸如:多少公里應定其保養,每次保養之金額?多少公里更換輪胎、剎車盤、剎車片、皮帶等零件,金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
支出外勞健保費用1,188元,請說明聲請人除聘僱外籍看護之勞健保費用外,有無支出聘僱外籍看護之其餘費用?如無,並應說明聘僱外籍看護之費用係由何人負擔?為何由聲請人負擔聘僱外籍看護之勞健保費用及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外傭勞健保費之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水電費1,250元、外籍看護電話費
350元、室內電話費2000元、聲請人勞健保費用5,893元、保險費6,618元、膳食費6,000元、管理費約1,628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電費、外籍看護電話費、室內電話費、聲請人勞健保費用、保險費、膳食費、管理費約「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繳費證明、轉帳交易明細、保險單、保險繳費明細等)。
㈧聲請人自陳受其扶養者為配偶 吳靜芳 1人,其配偶為重度殘
障,現仰賴富邦人壽每年發給之殘障保險扶助金共420,000元,不足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等語。是請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應說明與聲請人配偶之關係為何?有無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扶養費用?如未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扶養費用,應說明有何原因無法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另應提出其配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係如何計算?並說明每月不足部分而由聲請人負擔之金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收據等)。另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址(即臺北市○○區○○○路○段址)
之房屋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址為戶籍址(即臺北市○○區○○○路○段址),惟所附之律師委任狀所載之住址非戶籍址,為其名下所有房地之址(即新北市○○區○○路○○巷址)。是聲請人應說明其現住所為戶籍址,亦或現居住於新北市○○區○○路○○巷址?如聲請人現住居於戶籍址,聲請人並應說明其未住居於其名下所有房屋之原因為何?該房屋現每月應支付之房貸金額為何?有無繼續繳納中?該房屋現是否出租與他人?每月租金收入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除所提出106年7月14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債權人或債權金額有變更,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欠款或房貸欠款等」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配偶吳靜芳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受扶養配偶吳靜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